突厥汗国的婚姻制度
- 2016-07-2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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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是婚姻问题。《北史·突厥传》有专节记述突厥人的婚姻制度:"男女咸盛服饰,会于葬所。男有悦爱于女者,归即遣人娉问,其父母多不违也。父兄伯叙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文中"唯尊者不得下淫"一语,表明它具有强制的性质。因而这并不是单纯的婚俗,而是突厥人的婚姻习惯法。下面分成几个问题来讨论。
第一,关于婚姻缔结问题。
据上段引文,突厥青年是通过葬所之会来找寻对象的。他们之所以不得不在这种"剺面且哭,血泪俱流"的场合来追求悦爱,显然不是由于迷信,而是由于游牧社会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经常的社交活动(在有限的意义上)成为不可能,因此只得利用"男女咸盛服饰会于葬所"的机会来选择配偶。这种塞外殊俗,在内地人看来,可能认为"啼笑皆非",但他们却是"悲喜交集"的。其次,从"遣人娉问淇父母多不违也"一语,可知儿女私情通常是能够获得家长认可的。此外,聘礼虽不见于前引史料,但突厥刑法中既有'"输妇财"的赔偿方法(详见"刑法"部分),则娶妇纳聘"应无疑义。大概在财产分化的条件下,突厥的普通牧民不容易积累一笔"妇财",所以他们对女俘虏才感到特别需要。
第二,关于收继婚问题。
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义成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曾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颉利可汗之妻。这个婚例,证明突厥法容许长辈收继婚与平辈收继婚相结合。按前引《北史》材料,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不得履行收继婚:
(l)被收继人之夫未死;
(2)被收继人为收继人之生母;
倘使不具备收继条件,则寡妇可以改嫁,如安禄山"少孤,随母在突厥中。母后嫁胡将军安波注见延偃",就是因为安禄山是她的亲生子,不可能成为收继人。至于她的亡夫是否还有其他子弟侄,史无明载,不得而知。看来安禄山之母是在无法履行收继的情形下改嫁的。由此可以设想,当夫家不存在合法收继人时,寡妇有权改嫁,亲生子随母改嫁也被容许。收继婚的习俗,在突厥人入侵中亚之后,仍被继续保持,如七世纪初叶护可汗长子咀度设死后,"前儿特勤篡立为设,仍妻后母"。
第三,"突厥法"流行唐长安教坊
崔令钦《教坊记》"坊中诸女"条载:"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四五人,少不下八九辈。有儿郎聘之者,辄被以妇人称呼,即所聘者兄见呼为新妇,弟见呼为嫂也。……儿郎既聘一女,其香火兄弟多相奔,云'学突厥法',又云'我兄弟相怜爱,欲得尝其妇也'。主知者亦不妒。他香火即不通。"文中"法"宇的涵义,指的是一种婚俗,与东突厥通行的"香火"结盟形式,名同而实异。由此似乎有理由认为在突厥人中间,除流行收继婚制及存在一夫多妻制外,还有一种被教坊艺人称为"突厥法"的兄弟共妻制的变种。它与恩格斯所说的"俱乐部婚姻"相似,一个可以"相奔"的"香火",就是一个"婚姻俱乐部"。不过,此法用"突厥"命名,却除《教坊记》外,未见他证。且自匈奴以来,蒙古草原并无这种婚俗。又教坊艺人多为西胡或杂有西胡血统,她们所染之习,当以溯源于中亚为合理。因此所谓"突厥法",是否突厥之"法",是值得怀疑的。
从现存文献看来,兄弟共妻制是哔哒境内特有的婚俗。据惆书》卷五0《哔哒传》云:"刑法、风俗与突厥略同。其俗又兄弟共娶一妻,夫无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更加帽角焉。"《通典》卷一九三《吐火罗传》云:"与悒怛杂居,……多男少妇人,故兄弟通室,妇人五夫则首饰戴五角,十夫戴十角。男子无兄弟者,则与他人结为昆季,方始得妻,不然终身无妇矣。生子属其长兄。"慧超《往五天竺国传》又云:"其吐火罗国,乃至罽宾国、犯引国、谢**国等,兄弟十五人、五人、三人、两人共娶一妻,不许各娶一妇,恐破家计。"从上引诸文看来,兄弟共委制流行的区域是哔哒國故地。《周书》"其俗又兄弟共娶一妻"之句,用意在强调"与突厥略同"中尚有不同的殊俗,而《通典》所谓"与他人结为昆季",正是教坊艺人'哟为香火兄弟"的样本。据古钱币学材料,作为这种婚俗外部标志的角帽,贵霜时代已经出现,它的发源地为喀菲列斯坦(今阿富汗努尔伊斯坦),即哔哒人的主要住区。约自556年以后,突厥人人主哔哒故地,部分哔哒人迁至锡尔河与阿姆河之间的绿洲,至八世纪时已与当地居民同化。难怪叙利亚史籍把哔哒称为"突厥"了。这些情况说明:第一,由于政治变迁,哔哒人的兄弟共委制后来成为西突厥境内一种婚俗。第二,由于民族迁移,哔哒人已有部分与"昭武九姓"融合,其婚俗也可能传人布哈拉绿洲和塞拉夫善谷地。按《教坊记》所载是开元中事,其时哔哒已亡国灭种,西突厥虽也分崩离析,但去古未远,在这种情况下,教坊艺人仿行哔哒人的兄弟共妻制而称之为"突厥法",可能就是由于"数典忘祖",以致"张冠李戴"。要是上面的假设能够成立,那么就应该这样说:作为一种婚俗,唐代长安教坊流行的所谓"突厥法",其实是"哔哒法";如果一定要称为"突厥法",那么也只能算是西突厥之法而不是东突厥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