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的怪圈
- 2016-07-2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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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年之久,历朝历代赋税制度多有变革,时而增加名目,时而又将众多名目合而为一。但其中却有一条根本的规律,由于最早是由黄宗羲提出,所以称为“黄宗羲定律”。黄宗羲认为,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从中渔取私利的弊端,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合而为一之后,名目尽失,就正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推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新加派。黄宗羲精辟地将这一道理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则因此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比如,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占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表示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实际上却都已并入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后患无穷。
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黄宗羲定律”所反映的实际上正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均田制与租庸调
唐朝建立以后,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隋末农民大起义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人口大大减少,无主荒地增多,政府收入大不如隋朝鼎盛时期。为稳定统治基础,增强国力,唐朝前期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均田制始自北魏,历朝多有变更。唐初为恢复生产,保证税收,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唐于武德七年(624年)、开元七年(719年)、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三次颁布均田令,取消了前朝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的规定,放宽了土地买卖的限制。
政府颁给成年男子(21-60岁)和18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其他为户者和老、寡、病、残等,授口分田、永业田不等。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级请受5顷至100顷永业田,勋官可依勋级请受60亩至30顷勋田。授田有宽乡、狭乡之别,迁徙、买田、授田规定不同。永业田可以世代继承,政府不再收回。担任政府官员的有职分田,官署有公廨田,收入充俸禄和办公费用。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政府在赋役制度上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源于北魏到隋朝以来的租、调、力役制度。男丁每年交粟2石,叫做“租”;每年服役20 天,或每天以绢3尺(或布3.75尺)代役,叫做“庸”,也称“输庸代役”;每年交绢2丈,绵3两,或者交布2.4丈,麻3斤,叫做“调”。合而为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愿服徭役的可以交绢来代替。这个制度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据史书记载,到公元749年,全国的粮仓存粮9606万石,以当年应负担赋税的男丁计算,每丁平均12.5石,相当于他们六年多的租额。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对唐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学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确为普遍现象。唐均田令中对口分田买卖限制的放宽,体现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长,普遍以庸代役,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唐高宗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农民逐渐破产流亡,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按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基本对象的租庸调制,与土地占有状况已不相适应,唐朝政府开始逐渐调整征收原则和内容。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式实行两税法,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遂名实俱废。
两税法
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唐初以来实行的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公元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的名称即由此而来,它的特点是按土地和财产征收赋税,取消了人头税。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劳动人民的负担依然很重。
809年,诗人白居易在诗中写道:“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从诗中可见无论税制如何改革,劳动人民的负担并不可能减轻太多。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黄册和鱼鳞图册
在以农业立国的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依附于土地的人口及其所承担的税收则是国家的根本。凡一国承平日久,则土地集中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少数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大批农民则无田可种,或者租种他人田地,或者流亡他乡沦为流民乃至饿死。土地集中、人口因流亡减少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不但国家的赋税因之减少,地方势力的扩大、饥饿流民的暴动甚至会影响地方安危和国家根本。因此,各朝在立国之初,多半会采取措施重新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更多的人获得土地。并使大量佃户、奴仆从地主豪强的荫庇剥削之下解放出来,为中央政权直接控制,藉此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治安,增强国家财力。
中国的封建社会到了明朝,便发展到了封建专制的顶峰,在人口户籍的土地登记和管理上也达到了极为严密的地步,黄册和鱼鳞图册就是这种手段控制的产物。所谓黄册,乃是户籍记录,因以黄纸为封面而得名,政府科派差役也以此为据。所谓鱼鳞图册则是将土地的形状、大小绘制成图,并于其侧登记土地情况和所有者姓名,因土地彼此连缀、其形似鱼鳞而得此名。
明朝推行保甲制度,十户一甲,十甲一里,每里编为一册。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通过黄册,政府把全国的人口都编入记录之中,再通过里甲等基层单位来征收赋役。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命国子监生武淳等分别巡行州县,全面清丈土地,查实田亩。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鱼鳞图册,确认了元末农民起义后经过剧烈动荡的土地所有权,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土地。洪武二十六年,核实天下土田,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是明代见于记载的耕地数额最多的一次,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洪武二十年的土地丈量。
黄册和鱼鳞图册的推行,使大量隐瞒的土地、人口重新归于政府的控制管理之下,增加了政府的财力和人力,稳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也打击了大地主,增强了封建国家的实力。赋税收入仅米麦一项,就由洪武十四年的26,105,251石,增加到洪武二十四年的32,278,983余石。同时,由于服徭役、纳赋税的人多了,每一人户的负担就相对减轻了,从而改善了一部分百姓的生活。
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统治者大兴土木,锦衣玉食,穷奢极侈,赋税项目繁多,徭役负担很重,农民逃亡现象严重。官僚地主贪婪兼并土地并隐瞒起来,拒不纳税。“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即税粮)。”这样,国家财政连年入不敷出。公元1581年,宰相张居正为了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在重新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名为“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
“鞭”就是“编”,因此又叫“一条编法”。
一条鞭法规定:计一州、一县的田赋、劳役和其他交纳的杂差,都折合成银两征收;差役从原来按人丁征派改为部分按人丁征派,部分则按土地征收,由官府出钱雇人完成。
一条鞭法的特点是赋役合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后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僚地主偷税漏税和赋税不均的状况。力役征银使农民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田赋征银对促进农产品商品化也有一定的作用。
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实行得很不彻底,徭役并未能全部摊入田亩,所以清初仍有成丁缴纳的丁役银存在。丁役银原则上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但实际上不止三等,税率在各省甚至各县都有不同。如河南省每丁纳银最少的一分,最多的一两二钱;山西一般每丁纳银四两;陕西西安等地最高的达七两以上;甘肃巩昌一带甚至有高达八、九两的。按理说,缴纳丁役银以后不应该再有徭役,而实际上无论在清初或实行地丁制度以后,徭役都未能尽除。
入清以后,随着社会渐趋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及发展,全国人口也逐渐增加。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役银负担事实上是落在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身上。比如山东有的地方,地主田连阡陌并无一丁的负担,没有寸土的农民却要承担几个人的丁银;在湖北,地主膏腴遍野,所缴丁银无几,只有升合之粮的贫民却要负担很多丁银;直隶有的地方,丁银基本上压在贫苦农民身上。广大农民负担不了沉重的丁银,不得不隐匿户口或逃亡,以致赋税催征不易,政府收入也受影响。清统治者认识到“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因为“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从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出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 1712年)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又陆续把丁银摊入田亩,这就是所说的地丁制度。
摊丁入地的进行,各地时间很不一致。康熙五十五年首先命令广东省将应交的丁银加在田赋中征收,以后其它地方继续推行,到乾隆年间基本上实现了摊丁入地。在地丁合一的征收当中,由于各地原来田赋和丁银的比例不同,所以每两田赋银中摊入的丁银也多少不一,大约由一厘余至数钱不等。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两田赋银摊丁银一钱数厘的居多。
摊丁入地以后,从原则上来说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能够减轻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但另一方面,地丁制度和前面提到过的一条鞭法一样,并没有丝毫动摇封建制度和财政压榨,实行地丁制度以后,清政府的加征仍然源源不断。如雍正以后“火耗”和“平余”的归公,以及“漕折” 的浮收就是很具体的例子。
所谓“火耗”是田赋征收银两以后,地方官府借口零碎银两熔铸成整块上缴需有损耗,所以以弥补为名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熔的损耗不过百分之一、二,但所收的火耗至少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有高到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把火耗列入正税,等于是加税,而地方官府又别立名目,另行加收。
“平余”是官吏收税时称银所得的溢额银两,乾隆时把此项收入也列为正额。至于“漕折”的浮收,数字就更大了。漕粮本来是征收实物的,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多改收货币,每石漕粮折银或钱若干,而征收中的折价却往往超过粮食的市价,于是农民所缴纳的田赋无形中就大大加重了。
在封建社会下,广大农民一直承担着赋役压迫的重负,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改革,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些改革都只是从整顿当时的赋役制度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出发,并没有真正减轻人民的负担。